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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集中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1日作者:中国法院网
河北集中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五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十三名被告人受惩


  河北法院8月30日在石家庄、唐山、保定三地,对5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公开宣判。在最近两个月,河北法院连掀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风暴,风雷震耳、威慑犯罪……

 

晋州市宣判假可乐、雪碧案


  杨茂群是石家庄市喜汁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5月间,未经“美汁源果粒橙”、“可口可乐”、“雪碧”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本公司内生产假冒的美汁源果粒橙,可口可乐,雪碧,存放在租赁的厂房内,2010年7月5日,晋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上述物品扣押,经晋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以上物品总价131424元。2010年7月26日,杨茂群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茂群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茂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石家庄新华区宣判假西瓜种子案


  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党圣义在2010年8月以前曾是石家庄市双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种子销售工作。期间,公司曾研发并委托新疆昌吉市农户袁立运以及白春东所在的大丰公司培育“极品京欣”(又名“星研七号”)西瓜种子。党圣义在未依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袁立运、白春东(均已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移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安局查处)处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散西瓜种子,并以公司名义、“极品京欣”品牌进行销售。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间,党圣义共计销售西瓜种子275.5公斤,销售金额为14.65万元,剩余西瓜种子283公斤未销售。2010年12月,党圣义在销售时被查获,涉案西瓜种子被当场查扣封存。党圣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擅自购买并以双星公司名义销售西瓜种子的同种犯罪,已经查证属实。后经检验,其出售的西瓜种子为带有疫情的种子。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党圣义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党圣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涿州宣判假药案


  经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湖北籍人徐想玉、桂友香、汪培英来到涿州,开始跟随蒋东华(在逃)在涿州市清凉寺区东河村的租住屋内生产假药。蒋东华将西药研成粉末掺入鸡饲料中,徐想玉、桂友香、汪培英将混合的粉末装入空胶囊后装瓶,并贴上排毒养胰胶囊、排毒活胰胶囊、胰肾康泰胶囊等各种药品包装。2010年12月6日,他们的老乡易兰华与刘运祥来到涿州,与徐想玉等人一起生产假药。2010年12月9日,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在该出租屋内查扣白癜风胶囊、七味消渴胶囊、排毒养胰胶囊、山绿茶降压胶囊、排毒活胰胶囊、胰肾康泰胶囊,同时查扣大量半成品药、空药瓶及药品包装。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分析认定,其中排毒养胰胶囊、排毒活胰胶囊、胰肾康泰胶囊等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涿州市物价局鉴定,上述假药货值金额为392730元。

  被告人熊琼生从蒋东华等人手中购买假药销售。2010年12月11日,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自熊琼生处查获尚未销售的优泌林糖康宝5100瓶、消糖活胰清胶囊2077瓶、祛浊胶囊1200瓶、益寿活脑丸400瓶、压康脑心通胶囊204瓶、胰岛激活丸36瓶。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分析认定,其中消糖活胰清胶囊、优泌林糖康宝、胰岛激活丸、亚康脑心通胶囊等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涿州市物价局鉴定,上述假药货值金额245510元。

  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想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桂友香、汪培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各20万元;被告人易兰华、刘运祥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各10万元;被告人熊琼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唐山路北区宣判假酒案


  2009年至2010年期间,河北橡树马爹利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明伙同韩玉堂、王霜在明知销售的葡萄酒、白酒是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共出售总价值5万余元的伪劣酒品。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明、韩玉堂、王霜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明、韩玉堂、王霜有犯罪未遂情节,且积极主动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韩玉堂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唐山丰南区宣判假茅台案


  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9月间,宋世柱单独或伙同王宝银及陈志宇(另案处理)在丰南区钱营镇王官屯村租住的房屋内,用从市场上购买的“金六福”、“锦竹大曲”、“尖庄”等白酒为料,灌装于其回收的“茅台”、“五粮液”、“水井坊”等多种名酒瓶中,自行封口后用各名酒包装盒包装。2010年9月21日,唐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被告人宋世柱租房处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假名酒1073瓶(其中包括“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郎酒”、“国窖1573”、“水井坊”、“剑南春”等),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扣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88028元,其中被告人宋世柱参与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88028元;被告人王宝银参与假冒“五粮液”、“郎酒”、“国窖1573”、“剑南春”、“泸州大曲”、“锦上添花”的生产,非法经营数额为88540元。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世柱、王宝银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宋世柱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宝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来源: 人民法院报